请问哪些内容不在著作权法的覆盖范围之内?

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总体分为四种:
1.依法禁止出版、传播的作品,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政府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。
2.立法、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,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的、不受阻碍的传播,以利于公众使用,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,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。
3.单纯的事实消息,是指由报纸、电台、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,其不受保护的原因在于没有独创性且在客观上有迅速传播的需要。
4.历法、通用数表、通用表格及公式,这类作品没有创造性特征,属于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,不能为任何人专有,故不受著作权保护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四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,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。国家对作品的出版、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。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:
(一)法律、法规,国家机关的决议、决定、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、行政、司法性质的文件,及其官方正式译文;
(二)单纯事实消息;
(三)历法、通用数表、通用表格和公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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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权包括如下内容:
1、出版权;
2、署名权;
3、修改权;
4、保护作品的完整性;
5、复制权;
6、发行权;
7、出租权;
8、展览权;
9、表演权;
10、放映权;
11、广播权;
12、信息网络传播权;
13、摄影权;
14、改编权;
15、翻译权;
16、汇编权;
17、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规定,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
第九条  著作权人包括:
(一)作者;
(二)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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